雷磊:数字司法的方法论立场:功能主义抑或规范主义?_爱思想 (opens in new tab)
摘要: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,功能主义方法论与规范主义方法论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。功能主义秉持工具主义法律观和结果导向的评价标准,将司法定位为社会治理活动;而规范主义将司法定位为法律适用活动,秉持依法裁判论的立场和权利本位的法律观。数字司法实践中两种方法论立场的张力,在法认识论层面呈现为数据计算与论证说理的认知分歧,在法价值论层面表现为效率与公正这一经典难题的数字化再现,在法政治学层面则展现为技术赋能与权力异化的双重可能。单纯的二元对立无法适应复杂司法实践。未来的数字司法应走出非此即彼的选择,基于“规范主义为基,功能主义为器”的立场,迈向一种负责任的数字司法创新范式,牢牢捍卫法治的核心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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