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兴良:借贷型受贿的刑法教义学分析_爱思想 (opens in new tab)
摘要:借贷型受贿是受贿的一种特殊类型,借贷型受贿与民事借贷混杂在一起,具有隐蔽性。然而,从实质上说,借贷型受贿仍然具备权钱交易的特征,因而构成受贿罪。借款型受贿是行为人以向请托人借款的形式受贿,包括免除债务、免除利息和以借款为名受贿三种类型。在免除债务和免除利息的情况下,先前的借款关系是真实的,只是在正常借款以后,没有归还借款和利息,请托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免除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债务和利息,因而借款关系就转化为受贿与行贿的关系。在这种情况下,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,其受贿数额应当是免除的债务和利息的数额,或者以借款为名所借款项的数额计算。放贷型受贿是行为人以向请托人放贷的形式受贿,因而在构成要件上不同于借款型受贿。放贷型受贿包括高息放贷型受贿和以放贷为名受贿两种类型,高息受贿是以明显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受贿。对于明显超出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,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,可以采用司法解释规定的高利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高利贷标准,作为高息受贿的入罪标准。至于以放贷为名受贿,则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,因而应当以全部利息认定为受贿数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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