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广云: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悖论和马克思法哲学批判的构架_爱思想 (opens in new tab)
摘要:由于黑格尔的法哲学亦即公开的或明述的作为思维操作前台显示的“内容”,与其逻辑学亦即秘密地或隐晦地作为思维操作后台程序的“考察方式或语言表达方式”“逻辑推理方式”之间的矛盾,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几乎时时处处陷于悖论之中。其结构性的悖论有三:悖论Ⅰ是作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外在必然性和内在目的的国家,涉及家庭、市民社会、国家三个伦理实体;悖论Ⅱ是置于王权和立法权之间的行政权,涉及王权、行政权、立法权三项政治权力;悖论Ⅲ是立法权和宪制的二律背反,涉及主权悖论。马克思通过揭露上述悖论,批判了黑格尔与其逻辑学相悖的法哲学。这种批判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,亦即不是外在于论敌的政治立场而是内在于论敌的逻辑推理。但是,从三个悖论自身来考察,悖论Ⅰ其实是一种辩证矛盾;悖论Ⅱ涉及非决定论问题;悖论Ⅲ涉及不完备性问题。然而,无论黑格尔的原理还是早期马克思的批判,就其方法来说是思辨的,而晚年马克思则转向了实证法学批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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