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利明: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何以担责_爱思想 (opens in new tab)
当前,人工智能正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。“人工智能+”的快速发展,正在深刻重塑我们的生产方式、生活形态以及社会治理结构。在国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,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,必然伴随着法律风险。生成式人工智能也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、知识产权等权益,从而对侵权责任规则提出了一定的挑战。在这方面,首先需要解决两个问题:第一,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何种归责原则负责;第二,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致害中的过错应当如何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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